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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7-7-25 8:49:35 共有 人次浏览)
杭体改[2001]93号
    
杭经企[2001]627号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6号),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外地来杭大企业享受我市扶持重点大型企业集团有关优惠政策
    (一)申报认定
    1、外地来杭大企业要求享受我市扶持重点大型企业集团有关优惠政策的,可向市经委申报。
    2、市经委收到有关申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下文答复。
    (二)政策措施
    1、列入我市中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的外地来杭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我市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有关优惠政策。
    2、市经委和市有关部门对列入我市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的外地来杭大企业予以重点指导、协调和服务,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外地企业(投资者)来杭兼并收购本市企业
    (一)、基本程序
    1、来杭投资企业、投资者并购本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应由被并购企业征得其主管部门(主管局、控股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同意。
    2、被并购企业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认后,由并购一方或双方制定企业并购方案,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杭州市政府审批。
    3、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对企业并购方案进行论证,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审批。
    4、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并购双方正式签订并购协议,由被并购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并购方案的实施。
    (二)政策措施
    1、企业并购中,涉及有关并购政策和操作程序上的问题,由市体改办、市经委负责牵头协调和解释。
    2、外地企业来杭并购本市企业后,经认定符合来杭投资大企业或来杭投资兴办企业有关条件的,可分别享受外地来杭大企业或来杭投资兴办企业的有关政策。
    三、来杭投资股份制企业股票上市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
    1、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体改办)指导下准备有关上报材料,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名称预登记。
    2、新设立和改制为(或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或有限责任公司)向杭州市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体改办)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等有关上报材料一式10份。
    3、有关上报材料经市证券委审核后,上报省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政策措施
    1、经营业绩好、科技含量高、募集资金投向合力的来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列入杭州市重点拟上市公司名单,予以重点培育。
    2、市证券委办公室为来杭投资企业在改制、申请上市和上市辅导等方面提供政策咨询,并给予积极的指导和服务。
    3、市证券委办公室积极帮助来杭投资企业协调解决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和股票上市中的有关问题。
    
    
                                
杭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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